为尽量简化程序,方便工伤职工医救治,对于通过一般的医诊断,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情形的,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工伤复确认。只有在争议较大时,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会予以确认。在具体问题处理上,可通过向有关医机构的医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。另外,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,一般是指鉴定,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,与工伤医费并不挂钩,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复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。
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提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。职工在工伤期间内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,或者期满仍不能工作的,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。属于因公、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旧伤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》及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旧伤的鉴定证明。
工伤认定完毕,经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,影响劳动能力的,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提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,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、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,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。